不宜仅用电话形式传唤未在押犯罪嫌疑人

司法实践中 , 存在不使用《传唤通知书》 , 而是打电话给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 让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情况 , 由于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能够很好地配合 , 导致部分办案人员将电话传唤作为传唤的一种方法 , 不再使用传唤证 , 并进而认为 , 随着移动通讯的发展 , 办案也应与时俱进 , 不必固守以前做法 , 用电话传唤犯罪嫌疑人 , 可以提高工作效率 , 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特殊情况 , 还可随时变更时间地点 , 机动灵活 , 免去了送达传唤证的往返奔波 , 节约了司法成本 。 对此 , 笔者认为 , 不宜仅用电话形式传唤未在押犯罪嫌疑人 。

首先 , 电话传唤实质上是口头传唤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 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 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 , 经出示工作证件 , 可以口头传唤 , 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 ”从本条规定来看 , 传唤可以采用口头传唤 , 但口头传唤只适用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 , 并且需要出示工作证件 , 还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 但不能对不是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电话形式的口头传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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