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农业保险合肥违法拒不赔偿 支公司副总遭罚( 四 )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 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 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 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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