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来二手房却成“水帘洞”( 三 )

判决:买家停付尾款违约 卖家应承担维修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 , 一是买方能否以房屋存在漏水、渗水问题拒绝支付房款?二是房屋已过户并交付使用 , 卖方是否还应承担维修责任?

社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 房屋已交付买方使用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 买方应依约支付房款 。 即使房屋存在漏水、渗水现象 , 亦属于质量瑕疵担保的问题 , 买方应以正当的方式主张权利 , 其擅自停止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 故判令买方向卖方支付剩余房款及利息 。

同时 , 因房屋一经交付给买方即发现有漏水、渗水现象 , 买方亦及时通知了卖方 , 故房屋虽已交付使用 , 卖方仍应承担房屋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 故判令卖方对房屋漏水、渗水处予以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 。 另因漏水、渗水对于使用房屋确有一定影响 , 房屋维修亦需要时间 , 考虑日常维修的时间、双方对于损失产生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 酌定由卖方承担房屋维修期间4个月的租金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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