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检察院提出抗诉帮助退休教师追回199万养老钱( 二 )

法院一审、二审都支持了谢某的诉求并进入执行程序 , 但路桥公司不服并申请再审 。 再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债权转让协议系附生效条件协议 , 路桥公司与承建方未进行施工结算 , 因此债权数额不明确、债权转让的条件未成就 。 据此 , 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 , 驳回谢某诉讼请求 。 眼看着快到手的钱就这样“打了水漂” , 老人抱着最后一线希望走进了检察机关的大门 。

湖南省检察院受理该案后 , 承办检察官迅速调阅案件卷宗 , 仔细进行调查核实 , 认为再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 。 再审改判的主要理由就是涉案工程至今未正式进行结算 , 债权数额不确定 。 承办检察官从众多零散的证据材料中 , 找到发包方路桥公司与承包方徐某所在公司负责人共同签署“同意结算”意见的《工程量结算单》和路桥公司单方制作的《核算项目明细单》 , 上述两份单据均显示工程总承包款为1318万余元 , 承包人徐某通过借支方式已领取工程款1087万余元 , 剩余231万余元作为质保金 ,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月内付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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