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拟制定反家暴实施办法:经常性谩骂也算家暴(13)
第二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二十五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 , 包括具有同居、扶养、寄养、委托监护等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实施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行为的 , 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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