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拟制定反家暴实施办法:经常性谩骂也算家暴(12)

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应当依法签收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 , 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

第二十二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 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 , 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