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权益受损别忍 保存证据维权有道(11)

经过审理,法院查明张先生被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智力三级残废,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事业单位工作,月平均工资7000余元;许女士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疾病,精神残疾二级,婚后偶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性发作,目前无固定工作 。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 本案中,从2016年11月到2018年11月底,许女士与张先生的婚姻关系仍然持续,这一阶段许女士多次生病住院,张先生未能尽到夫妻间必要的扶养义务,因此许女士有权要求张先生支付扶养费 。 结合张先生的收入和其自身亦需要支出医疗费等客观情况,一审法院酌定张先生支付许女士5万元扶养费,该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客观事实清楚,并无不当 。

据此,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张先生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 (采访人员 徐伟伦 实习生 曾良科)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