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权益受损别忍 保存证据维权有道( 十 )

2011年2月,张先生与许女士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并于2015年4月生育一女,后来其女于2015年10月因病去世 。

2016年11月,许女士因女儿去世而引发精神疾病住院治疗 。 因不满张先生对其病情不闻不问,也不承担治疗费用,许女士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支付自2016年11月起支付每个月3000元的扶养费及医疗费用22582元 。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令张先生向许女士支付自2016年11月至2018年11月底的扶养费、医疗费共计5万元 。

张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 张先生认为,许女士的精神病是婚前所患,并不是因女儿死亡引起,且两人结婚后,其工资全部由许女士的母亲掌管,工资卡挂失时存折上只有1500元,无力支付一审判决的5万元费用 。 此外,张先生主张,他与许女士的感情早已破裂,已经向基层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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