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塘设夹诱捕珍禽 一时嘴馋触刑受罚( 二 )

上虞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高某、胡某的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追究刑责,更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还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

在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上虞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在依法对高某、胡某判处刑罚的同时,判令高某、胡某共同赔偿国家资源损失人民币15000元,并在区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

3月8日,上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判处被告人高某、胡某赔偿国家资源损失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在区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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