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完善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

新华社北京3月21日电(采访人员 郁琼源)国家税务总局21日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 进一步明确自今年4月1日起纳税人开具发票衔接、不动产一次性抵扣、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所需填报资料等问题 。

公告明确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 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 , 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 , 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 , 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

据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 如纳税人此前已按原17%、11%适用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 , 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 , 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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