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一周年:全覆盖威力初显,“临时工”不再是挡箭牌

2018年3月20日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监察法的颁布施行 , 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 , 在法律层面上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督 , 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 。 一年来 , 全覆盖威力初显 , 过去部分行使公权力人员处于监督之外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临时工”“编外人员”不再是躲避监督的挡箭牌

“临时工”“编外人员”在工作上带有一定的临时性 , 这类人往往“说走就走” , 不易监管 , 出了问题也往往没有明确处理依据 , 以至于“临时工”在一段时间成为易出问题和推卸责任的代名词 。 李继林就是这样一位“临时工” , 他受雇于云南省保山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 具体工作是根据保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的委托登录公安专网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报废机动车注销业务 。 2017年5月底至8月11日期间 , 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计违规注销北京号牌车辆500余辆 , 非法收受人民币300余万元 。 对“编外人员”违法犯罪 , 纪委监委能不能查?一年来 , 各级纪委监委依据监察法开展的大量工作 , 已经让这个问题不再是“问题” 。 判断一个人是不是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 , 关键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 , 而不是看他是否有公职 。 李继林所在保山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虽为企业 , 但其所办理的二手车转移登记、报废机动车注销业务属于保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依法委托管理的公共事务 , 因此 , 身为“临时工”的李继林属于第二类监察对象 。 2018年4月19日 , 云南保山市隆阳区纪委监委对李继林依法采取留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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