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一周年:全覆盖威力初显,“临时工”不再是挡箭牌( 五 )
第六类监察对象有效避免百密一疏
监察法规定的“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是一项兜底条款 , 为了防止出现对监察对象列举不全的情况 , 避免百密一疏 。 2018年6月25日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云达社区出纳徐某因涉嫌挪用公款被鄞州区监委立案调查 。 调查徐某期间 , 调查组走访相关部门、调取相应书证 , 证实云达社区筹建工作尚未全部完成 , 居委会、居监会等相关机构也没有正式成立 。 因此 , 云达社区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 作为社区出纳的徐某也就不能归为第五类监察对象 。 但是 , 出纳徐某在日常工作中行使的是公权力 , 应属于第六类监察对象“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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