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称:制止侵害反被拘 对见义勇为者该豁免当豁免( 二 )

  可能有人会提出,赵先生采用踢伤他人内脏的暴力行为去施救,造成防卫过当。但这很难站得住脚:首先,在施暴行为非常恶劣、非常紧急的情况下,以脚猛踹施暴人并没有超出一个普通人可能做出的合理且正常的反应范围,不属于防卫过当。其次,一个入户进行暴力犯罪的施暴者,其恶劣程度非同一般,不采取相当程度的暴力制止,难以从根本上制止其犯罪行为。

  更何况,对于实施正当防卫的人来说,也不能过于严苛地要求其在施救或反抗的过程中保持完全的理性。只要其行为不属于明显的事后报复行为,均不应认定为事后防卫。

  本案案发已将近两个月,对于一个存在多位证人、明显具备现场暴力痕迹、受害人有明显伤情的案件,当地警方当时就需对陌生男子进行立案处理,并应采取刑拘的手段;之后,也该对相关证人做笔录。

  就目前已有的信息看,当地警方没有刑拘陌生男子,反而刑拘了施救的赵先生,显然需要充分的解释。希望当地警方拿出确凿的依据来释疑。

  该案引发广泛关注,背后的舆论诉求也很明确:鼓励好人见义勇为,法律即使不能奖赏好人,也应当给予好人相应的保护。法律不只是由条文构成的,执法者的行动、司法者的理念和全社会的观念,都可能塑造法律最终的面貌。从“昆山反杀案”开始,正当防卫制度终于破冰,得到了其应有的关注和还原。而福州的这起案件,也应得到公正公开的处理。

  □叶竹盛(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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