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因货车漏油滑倒受伤 保险公司不愿赔偿起纠纷( 二 )

而本案中,徐某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将重型货车停放在公共道路上,车厢内货物漏油到附近路段,导致李某骑电动车至此路段摔倒受伤,满足上述交通事故的判定要素,符合交通事故的概念规定。

法官表示,本案事故是因车上所载货物漏油所致,虽然表面上并非由车辆本身所造成,但实际上也是因徐某对车辆管理不善致使所载货物漏洒造成路面湿滑,从而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

在没有其他外力因素介入的情况下,车上货物漏油至事发路段造成损害不应脱离其车辆载体单独进行评价,在此情形下该车辆和所载货物结合为一个整体,从空间和时间上都应视为车辆整体构成对道路正常通行的妨碍,故不因系货物漏油而影响本案属于交通事故的认定。因此,本案应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调整的范畴。

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是否应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从造成案涉事故的原因来看,如果导致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时,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案涉事故的事实因果关系为,徐某路边停放车辆——未尽审慎管理、查验和风险提示义务——货物漏洒——李某受伤,属于多个原因连续发生致损的情形,各个原因连续发生、不能割裂看待。

而造成案涉事故最根本的原因,是由于徐某未对停放车辆所载货物的安全装载情况尽到审慎管理、查验和风险提示义务,其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该原因即为本案事故的近因,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

同时,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的立法初衷来说,是为了在道路上发生事故造成损害时,能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的保障,使其及时获得赔偿、损失得到填补,这也是通过交强险调整社会秩序的重要意义所在。

综上,法院认为本案宜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通讯员 江研 徐璐璐 扬子晚报/扬眼采访人员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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