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强奸和杀害未成年人罪犯今日被执行死刑( 二 )

  杨胜松系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农民,2015年1月,其与陈某某依农村风俗举办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间,杨胜松对陈某某屡施家暴。2016年1月20日10时许,杨胜松因琐事用拳头击打陈某某面部致陈鼻骨骨折,陈某某欲带其儿子何某甲(殁年13岁)、何某乙(殁年4岁)出门找村干部评理,被杨胜松阻止,何某甲、何某乙趁机离家躲避。随后,杨胜松找到二人让其回家遭拒,遂持砖块击打二人头部,致二人颅脑损伤死亡。第一、二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胜松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指出,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未成年人是特殊社会群体,自我保护能力弱,需要国家和社会最大限度保护。人民法院历来对未成年人权益给予特殊保护,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采取零容忍态度,尤其是对那些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和便利条件性侵、残害女童的,对那些把校园学生和留守儿童作为犯罪目标的,对那些为报复社会而伤害无辜儿童的,坚决依法从重惩处。犯罪性质、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坚决判处死刑,绝不姑息。

(实习编辑 刘汶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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