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诈骗在苏城冒头 披着合法外衣 “套路贷”( 三 )
调查中,采访人员通过警方梳理近年来苏州查处的“套路贷”案件,可以推断出一套嫌疑人作案的一般步骤:
嫌疑人先诱骗借款人借贷,随后以行规等为由,哄骗借款人签下高于所借款项一倍甚至数倍的欠条;合同签订好后,嫌疑人向受害人转账,但要求受害人将汇款立即取现并交还,从而制造已向受害人交付借款的流水记录;在借款期限快到时,嫌疑人突然“失踪”,比如借故到外地让借款人无法联系到,或是违约条款设置苛刻,如“逾期还款”的时限按小时甚至分钟计算,违约后债务就翻倍往上涨。
总之,嫌疑人就是要把借款者逼上“还不出”还不清”的境地,使“借款人被迫违约,待偿还期限一过,嫌疑人就跳出来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当受害人无力支付,嫌疑人会介绍其他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与受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在不断“转单平账”的过程中,受害人的债额呈几何式倍增。
“套路贷”犯罪
与高利贷不同
但“合法证据”充足屡屡得逞
“在法律上,‘套路贷’不同于高利贷。”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捷介绍,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都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利率范围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利率范围的高额利息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但是,当受害人遇到“套路贷”后,有时法律似乎也并不站在受害者一边。采访人员从经侦部门了解到,有些“套路贷”案件中的作案手法很专业,嫌疑人提供的所有证据都“很有说服力”,要欠条有欠条,要转账记录有记录,有些“套路贷”嫌疑人甚至敢去对簿公堂。
在司法实践中,就民事法庭来说,借贷“证据”足够充分,如果不由公安展开刑事调查,法官很难主动查出这些案件背后的蹊跷。而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因为放款方能提供出充足证据,如果催款中不采取“出格”行为,一般会认定是民事纠纷,应由法院判决,也不会立案,因此“套路贷”正是钻了这种空子才屡屡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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