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司度案结案:中信等违法事实不成立省4亿罚金( 二 )
按照彼时的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2011年2月23日,司度在中信证券开立普通证券账户,一直未从事证券交易。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授信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公司开户满半年(试点期间,开户满18个月)” 为开立信用账户的条件之一,中信证券在司度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情况下,为司度提供融资融券服务,于2012年3月12日为其开立了信用证券账户。
2012年3月19日,中信证券与司度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致使司度得以开展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由当时中信证券信用交易管理部负责人宋成牵头制定, 由分管副总经理笪新亚签批实施。
截至2015年10月22日,中信证券向司度收取融券收益5288.93万元,融券成本4726.35万元,净融券收益562.28万元;截至 2015年10月10日,中信证券向司度收取交易佣金人民币8942.88万元,扣除交易所规费3339.57元,净佣金收益5603.3万元;共计收益人民币6165.58万元。
证监会在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第十一条“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 融券”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七)项“未按照 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所述行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笪新亚、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宋成。
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一是责令中信证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165.58万元, 并处人民币3.08亿元罚款; 二是对笪新亚、宋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
中信证券还在彼时的公告中表示,此事件发生以来的近两年间,在监管机构的指导下,公司持续完善相关内控机制,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日常经营管理,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业务。
关于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中信证券曾在2015年进行了负债计提,中信证券在2015年的年报中称:“公司根据2015年接受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工作期间,相关调查账户之信息,于2015年计提人民币4.36亿元的预计负债。”
而到2017年的年报中,中信证券表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本期暂未对该项预计负债金额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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