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职业院校有偿招生,江苏出台处理办法( 四 )

第十四条对有关责任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学校的有偿招生行为调查和收集证据时,应当有 2 名以上工作人员。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或学校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可以按照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依法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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