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软件让首单优惠变"无限优惠" 江苏2人获刑( 二 )

  根据张某的交代顺藤摸瓜,“XY修改器”的“发明者”杨某(另案处理)浮出了水面。杨某为了测试刷单软件,甚至专门组装了两百多台平板电脑。被扣押的电脑数据显示,杨某手下一共有五十几个代理,但由于网络上的身份信息不完全真实,代理人徐某和邱某是最先被抓获并立案的犯罪嫌疑人。“我们都是在网上发现的这个软件,软件使用原价是一天4块钱,包月是70块,也可以包年使用,我们以75折的代理价购买,再以原价卖给别人,从中间赚个差价。”两人交代。

  精细引导侦查 精准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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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月11日,徐某、邱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案被移送亭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作为江苏省首例提供恶意刷单软件获取外卖平台首单优惠案,案件办理在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过程中遇到了不少困难。为了形成完整证据锁链,亭湖区检察院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案子定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是刑法第286条规定该罪名有三种情形,起初公安机关想将犯罪行为定性为第一种,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但是我分析后发现不可行,因为这种干扰并没有让外卖平台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否则怎么拿到首单补贴?”该案的承办检察官黄祥坤解释道。

  “不要说江苏首例,就是在全国目前此类型案件有判决的也很少,所以可借鉴的经验不多,从法律适用到证据采信问题都需要我们自己去摸索。”为了弄清犯罪原理,黄祥坤多次前往上海,向上海拉扎斯网络科技公司和鉴定机构的专家咨询,专家给出的解答为他提供了另一种思路。据专家介绍,“XY修改器”是一种破坏性程序,既然具有破坏性,那么徐某、邱某的犯罪行为无疑属于第三种情形,即“故意传播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黄祥坤立刻申请对“XY修改器”是否属于破坏性程序进行司法鉴定。之后,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检材程序‘XY修改器4.0apk’符合破坏性程序的定义,具有破坏性。”该案的法律适用难题终于解决了。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要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必须达到“有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损失1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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