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母亲重男轻女酿悲剧:家暴致7岁女儿死亡,获刑14年( 二 )
周围的多名邻居、老乡都说,王晓燕平时重男轻女,对两个孩子的态度截然不同,明显疼爱儿子而不疼爱女儿,给两个孩子的吃穿也有很大区别,还经常因为琐事打骂瑶瑶,逼迫瑶瑶洗锅碗、洗衣服、倒马桶。女孩身上常常青一块紫一块,还曾在烈日下被罚跪。
因长期遭受家暴,瑶瑶非常害怕王晓燕,平时很少和她说话,王晓燕因此更为恼火,变本加厉地虐待女儿。
为阻止王晓燕对女儿的家暴,丈夫李斌多次与王晓燕吵架,甚至提出过离婚,但被家中老人劝和。这一切,都没有能让王晓燕有所悔改,直至悲剧发生。
事发:女孩最后的日与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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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3日上午,在自家经营的小超市里,王晓燕与往常一样,因为一点小事对女儿瑶瑶采用手打嘴巴、脚踢腹部等方式进行殴打,孩子不敢吭声。晚上李斌回到家中,发现女儿有点发烧,就给她吃了点退烧药和消炎药,直到第二天凌晨,夫妻俩发现女儿已经没有办法翻身、起床了,也无法说话,才意识到不对劲,连忙将孩子送医院抢救,却为时已晚。
经司法鉴定,被告人王晓燕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18年1月15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晓燕犯故意伤害罪,向常熟法院提起公诉。
结局:狠心母亲获刑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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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晓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晓燕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理由成立。
王晓燕及其辩护人对罪名提出异议,认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根据多名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晓燕与瑶瑶关系存在不和睦,之前就多次打过瑶瑶。被告人作为成年人,能够意识到脚踢七岁儿童的腹部足以给对方造成身体伤害,但仍在其意识支配下故意实施了该行为,故被告人主观上虽对死亡结果是过失的,但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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