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骗传销窝点遭殴打折磨致死 4非法拘禁者获刑( 二 )

  在诱骗宋丽至传销窝点十一天后,传销窝点组织成员开始对宋丽进行更残酷的虐待。法院查明,2017年7月16日傍晚6时许,在杨某的指挥下,李泉(音)在客厅负责望风,杨某、贾园园、吴某、李某四人采取用烟头烫、棍子打、开水烫、凳子砸、喷白酒、洒盐等方式对宋丽进行殴打,持续近一个半小时左右,致宋丽死亡。

  案发后,2017年7月、8月,王国鹏、尚秀平、刘通、黄翠等人先后落网,他们均为80后、90后,来自甘肃、湖南、云南等地。

  法院还查明,2017年6月22日,被害人蒋某被传销人员陈某(在逃)骗至新余市,先后进入当地融城大酒店旁及逸夫小学旁的传销窝点。蒋某进入刘通、王国鹏、尚秀平、黄翠及何某(在逃)的窝点后,手机、身份证、银行卡即被拿走,上述人员对蒋某采取恐吓、上课、跟随等手段,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2017年7月24日,蒋某的家属来新余解救时,才被传销组织人员送离新余。

  4人犯非法拘禁罪获刑,虐待致死者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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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定书显示,该案除多人在逃外,江西新余警方还抓获贾园园、吴某、李某等直接对宋丽进行虐待、殴打的传销组织成员,这些人将另案进行处理。

  2018年3月26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对检方指控的刘通、王国鹏、尚秀平、黄翠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并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宋丽父母作出赔偿判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刘通、王国鹏、尚秀平、黄翠赔偿原告人丧葬费、处理死者来往交通费及误工费、住宿费,共计人民币63373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要求赔偿其死亡赔偿金2427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12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渝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通、王国鹏、尚秀平、黄翠伙同他人为迫使被害人宋丽、蒋某加入传销组织,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并造成被害人宋丽的死亡,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通的家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通、王国鹏、尚秀平、黄翠按平均份额承担赔偿责任,各承担人民币15843.25元,未归案的其他人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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