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红酒未有中文标签 法院判处商场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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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红酒未有中文标签 法院判处商场十倍赔偿

  扬子晚报网7月7日讯(通讯员 润萱 采访人员 万凌云)镇江某百货公司出售了10多瓶进口红酒,不想却惹出一场被索十倍赔偿的官司。7日,镇江润州法院介绍,该院南徐法庭近日审结了这起涉及进口预包装食品未有中文标签,原告一方当事人主张十倍价款赔偿的案件。

  院方介绍,2016年年底,南京市民马先生在镇江某百货公司购买进口红酒十余瓶,共计消费四千余元,该公司开具了收款收据和发票。此后,原告在品尝红酒后,发现味道有异。经仔细查看,发现被告销售给原告的涉案红酒,与进口酒特征不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甚至属于不得进口的食品。据此,诉至镇江润州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

  润州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的进口红酒没有加贴中文标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并且,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食品安全法》还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同时,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此外,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口。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的案涉红酒,没有加贴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此,法院一审判决马先生退回未使用的红酒,被告某百货公司退回该部分价款,并按全额价款的十倍予以赔偿。

  院方介绍,该案一审判决后,原告马先生对法院的判决满意,并向承办法官送上了锦旗。不过,此案因被告某百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目前尚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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