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沿海化工园区整治方案 关停不达标企业( 二 )

《方案》要求,南通、盐城、连云港市及所辖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强力推动整治工作开展。对达不到整治要求的化工园区要坚决落实退出机制,对达不到整治要求的化工企业坚决予以关停取缔。

《沿海化工园区(集中区)整治标准》共26条,从多方面推进化工园区整治,提升规范发展水平。标准明确提出,化工园区不得建设在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化工园区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家级园区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不少于9人,省级园区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不少于5人;化工园区应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化工园区石油化工码头和港口危化品储罐视频监控覆盖率达100%;化工园区应全面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

《沿海化工园区(集中区)企业整治标准》明确,园区内所有化工生产企业按关停、保留两大类分类整治。关停企业的标准有2个:一是对照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规定,对具有“关停一批”的6种情况的化工企业坚决依法依规予以关停。二是属于《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中的淘汰类、禁止类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坚决关停;按照《江苏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环境准入和排放标准》《江苏省化工企业提升安全生产能力的实施标准》有关规定,对安全、环保不达标且风险突出、无法有效控制的化工企业坚决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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