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卡内150万元不翼而飞 原是被公司集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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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卡内150万元不翼而飞 原是被公司集资诈骗

本文标题:男子卡内150万元不翼而飞 原是被公司集资诈骗

(小编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是:卡里的150万就这么自己“飞”走了?)

说了你可能不信,

卡在身上,钱自己“飞”走了!

单纯性遇上诈骗?

啧啧啧~事情没那么简单!

这不陶先生就把银行告上了法庭

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件案例吧

【案件还原】

我卡里的钱竟会“不翼而飞”?!

2016年3月2日,陶某某在南京某银行开设一张借记卡,设置了取款密码并汇入150万元。当日,这笔款项以50000元每笔,分30次被扣划至广东某银行划扣资金过渡户,银行交易摘要为代收。

5月底,陶某某至银行取款,发现卡内余额为0元,随后向公安报案。

6月21日,案涉借记卡收到案外人陈某某汇入的50000元,陶某某于2017年6月21取出20000元,6月22日取出20000元,6月23日取出10000元。

庭审中,陶某某称该50000元其并不清楚具体是什么款项,当时其已经报警,其以为系退还被扣划的款项。

【银行有话说】

你与案外人都认识,明知事情会发生!

庭审中,被告银行称:该案是由涉嫌诈骗的好XX公司发起的代扣服务。

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另一公司天X公司与好XX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好XX公司代表付款方向天X公司发送支付指令,由天X公司根据该指令完成资金支付过程。

天X公司也与银行签订了协议,约定天X公司运用银行的银企直联代收代付渠道为天X的用户提供代收代付及资金清算等服务。

后天X公司报案,公安以好XX公司涉嫌集资诈骗受理。因此本案涉及到犯罪,应移送到相关机关处理。

银行还称,陶某某与好XX公司实际控制人曾某某经中间人联系,签订一份承诺书及出具了相关银行卡、身份证、存款凭证。陶某某对自己的钱存入银行后所要发生的事情是明知的,且陶某某也已收到案外人曾某某因高息集资支付原告的利息,陶某发现150万元被扣划后曾经通过中间人联系过曾某某退还150万元。

那么问题来了,

陶某某存在银行的钱,

就这样“不翼而飞”,

银行真的无责任吗?

通过调查,好XX公司的确向天X公司发出代扣陶某某案涉银行卡内存款的指令,每次50000元,一共发出30次指令。天X公司接到指令后,也向银行发出扣划指令,银行确实是依据双方之间代收代付协议进行了扣划。

但是法官认为,上述扣划行为符合好XX公司与天X公司、天X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协议,但这一系列行为合法有效的前提是陶某某曾授权好XX公司扣划其存款。

银行虽声称陶某某实际向曾某某的中间人出具了承诺书,且银行申请法院向公安调取该承诺书,但经调查,这份承诺书并不存在。

法官告诉你

陶某某在被告银行处办理了借记卡后,双方已经形成了兼具储蓄存款以及委托结算、消费等多重性质的权利义务的借记卡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银行的扣款行为虽符合其与天X公司的合同约定,但由于该行为无陶某某的授权,其扣划行为缺乏合同依据,故扣划行为违反了原被告之间的借记卡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返还存款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银行返还陶某某存款145万元并支付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存在银行卡里的钱一夜之间就没了,这让谁心里都不好受,那我们如何预防银行卡的钱“不翼而飞”?一方面,银行应加强员工管理和网络渠道的安全监管,防止泄露客户信息,督促客户将磁条卡更换成难以复制的芯片卡。另一方面,持卡人也应该要多加注意:

1.尽快更换更安全的芯片卡;

2.订制银行短信提醒业务;

3.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密码,不可设置简单数字排列的密码;

4.在ATM机办理业务时,要时刻警惕机器上面及周围是否有可疑装置;

5.不要随便透露银行卡信息,也不要轻易将银行卡借给他人;

6.警惕利用手机短信、来电、网络等套取银行卡号和密码,不要随意泄露银行卡卡号和有效期等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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