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坐电动车玩手机遇事故身亡 驾驶人赔偿4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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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坐电动车玩手机遇事故身亡 驾驶人赔偿43万

本文标题:男子坐电动车玩手机遇事故身亡 驾驶人赔偿43万

(小编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是:苏州男子坐电动车玩手机不慎摔死 骑车人赔43万)

"他坐电动车后面,在玩手机,突然就从车上掉下来去了,真没想到人就这样走了 …… "在庭上,卜某这样描述着事发当天,他骑电动车带着同事顾某突然发生的意外。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近日,苏州吴江法院就审结了这起案件,最终,卜某因违反电瓶车的搭载规定,被判承担43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卜某和顾某本是同一个公司的同事,平时两人要好,经常一起上下班。2016年12月的一个下午,顾某搭乘卜某的电瓶车下班,但半路发生意外,顾某坐在电瓶车上看手机时突然跌落受伤,之后一直住院治疗。

2017年1月,顾某的家属向交警部门报警,要求交警部门划分该起事故的责任。交警部门经调查后认为,卜某驾驶搭载顾某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违反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但事发时卜某电瓶车的行驶状态、顾某倒地受伤的原因及事发时的伤情,都无法从调查到的证据中得以查实,而该事实又是事故责任认定的关键,所以一直未能出具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017年8月,顾某因治疗无效死亡。顾某死后,其家属便将卜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卜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0余万元。

卜某认为,当时电瓶车在正常行驶,车速并不快,也没有撞击到任何东西;当时顾某在玩手机,突然就从车上掉下去了,请法庭依照双方过错程度依法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卜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顾某,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顾某乘坐电动自行车时看手机,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亦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由卜某和顾某各承担50% 的责任,即卜某须向顾某的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合计4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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