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照片|火锅店内悬挂明星照片 餐饮公司因侵权被判赔10万元( 二 )


法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姓名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姓名,侵害肖像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的肖像权、姓名权受法律保护 。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其经营场所火锅店内、外的广告、海报中使用原告照片、签名,利用原告公众人物效应进行宣传,具有营利目的,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
法院认为,结合原告的社会知名度,涉案侵权照片使用时间、数量、范围,被告主观过错程度及经营收益情况等因素,酌定原告的经济损失 。本案中,被告因误认为得到原告授权而进行宣传,没有故意侵权的主观恶意,在收到律师函后及时撤除了相关宣传照片,侵权时间为两个多月,侵权时间较短,其经营范围主要辐射区域为扬州市区,影响范围有限,参考被告的营收情况,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 。另外,对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酌定按2万元计算 。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这名明星经济损失8万元、维权费用2万元,合计10万元 。
“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多涉及餐饮行业及KTV等娱乐行业 。”法官提醒,作为经营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及时就相关经营问题咨询法律界人士,从而规避对他人肖像权、姓名权、著作权的侵犯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通讯员 方满华 采访人员 黄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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