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像头无感抓拍 “偷脸”不能肆无忌惮

舒圣祥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20年11月25日 02 版)
【摄像头无感抓拍 “偷脸”不能肆无忌惮】近期 , 一则“戴头盔看房”的视频在网上流传 。 消费者为何要戴着头盔去看房?因为很多售楼处都装了人脸识别系统 , 甚至戴着口罩也能人脸识别 。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 , 有房地产业内人士称 , “类似系统每个公司都有” 。 人脸识别摄像头和监控摄像头外观一样 , 售楼处没有任何人脸识别提示 , 销售人员也不会提及 。 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 , 消费者的“脸”已被大量偷走 。
这些年 , 人脸识别技术突飞猛进 , 看上去普通的摄像头就能无感抓拍 , 且同步上传云端 , 实现永久保存 , 有企业宣传使用其系统哪怕戴着口罩 , 识别率仍高达97.77%——单单以技术水平评价 , 这当然体现了科技的进步 。 然而 , 技术一旦用于不正当目的 , 则越先进危害越大 。 人脸识别最近闹出的新闻很多 , “人脸识别第一案”也已宣判 。 给人的感觉是 , 甭管是谁 , 只要他乐意 , 就能肆无忌惮地偷走我们的“脸” 。
售楼处之所以要“偷脸” , 一是要确认消费者是否首次到访 , 以便实施相应促销优惠;二是要区别“自然到访客户”与“渠道客户” , 以便判断某个购房者是什么类型、是谁的客户 , 佣金应该发给谁 。 说白了 , 都是为了节省销售成本、追求管理便利 , 跟用户权益没一毛钱关系 。
人脸识别实际上就是一次生物信息被采集的过程 。 我们都知道 , 生物信息具有唯一性和终身性 , 一旦泄露危害极大 。 买过房的人 , 几乎都有被房企和中介频繁骚扰的经历 。 相比电话号码的泄露 , 人脸识别信息泄露的危害更为持久 。 要知道 , 我们的“脸”不仅绑着我们的手机 , 更绑着我们的财产 。
民法典第1035条明确规定 , 处理个人信息的 , 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 不得过度处理 , 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
据此规定 , 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 , 法律其实已经划定了底线 , 那就是除了法规另有规定的执法活动等 , 任何机构、企业和个人 , 都无权在未征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 , 随意收集、存储、使用他人的人脸生物信息 , 更不可以通过人脸识别技术调查和追踪他人的私人生活 。
擅自私下识别获取人脸生物信息 , 威胁着消费者的个人生物信息安全 。 报道提及“每个开发商都有” , 说明非法人脸识别已形成了某种行业潜规则 , 对此 , 必须尽早进行严肃治理 。 其他行业是不是也有类似情况 , 也应该一并调查 。 消费者的脸不是无主物 , “偷脸”不能肆无忌惮 。 监管保护也应及时“升级换代” , 让公众感到安全 。
2020年11月25日 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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