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一男子网上散布不实信息,污言秽语诽谤法官被判刑(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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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犯诽谤罪 , 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 。
2020年11月17日 , 鄞州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
庭审中 , 被告人薛某承认自己的行为有错 , 但拒不认罪 。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薛某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 情节严重 ,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 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 。 薛某为发泄心中不满 , 捏造损害他人的事实 , 在信息网络上予以散布 , 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1.3万余次 , 其行为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 且被告人损害的是政法干警的名誉 , 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
鄞州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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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诽谤罪是一个相对自诉罪名 , 一般由被害人提出自诉 , 但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 , 可以提起公诉 。 本案中 , 被告人侵犯的是政法干警的名誉 , 损害的是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 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 故本案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
而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罪的问题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 ,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第四条规定:“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 ”
本案中 , 被告人在2020年5月至6月期间 , 在信息网络上多次捏造损害他人的事实予以散布 , 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1.3万余次 , 其行为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 故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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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员的安全保护和履职保障是近期一个沉甸甸的话题 。
尽管法律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和相应的司法权利 , 但公民也须遵守法律秩序 , 对司法工作人员保持应有的尊重与敬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 法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
2016年7月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 , 强调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 , 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 , 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
2017年2月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 , 也强调了切实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安全 。 对于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 以自杀、自残等方式威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 , 应当及时采取训诫、制止、控制、带离现场等处置措施 , 收缴、保存相关证据 , 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等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在此 , 我们也提醒当事人 , 如对法院的判决存有异议 , 可以从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 合理合法地表达自己的诉求 , 而不是采取非法途径和暴力手段 。 对于辱骂司法工作人员 , 抹黑法官的行为 , 必将依法严惩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 , 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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