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因疫情退运可享税收减免
11月3日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2020年第41号公告 , 发布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的税收规定 。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 , 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 , 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 , 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 , 退还出口关税 。
公告还明确 , 前期退运货物已经征收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税的 , 企业也可向海关申请退还 。以上申请退还税款或不征收相关税款的 , 应在申请的同时提交退运原因书面说明 , 证明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退运 , 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已向税务部门申请抵扣的 , 可仅申请退还进口关税 。
泰州海关提醒相关企业 , 办理退税手续需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原征税海关提交退运原因书面说明、已缴纳税款凭证、转账退税申请书等材料 。办理过程中 , 如遇问题 , 可拨打电话0523-82728653或登录“南京海关企业问题清零系统”进行咨询 。
【|出口货物因疫情退运可享税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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