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担责?广西未成年人聚会饮酒后,出租屋顶楼平台坠亡( 二 )
法院经审理认为
小丽的身份信息应当按照公安部门登记的信息予以确认 , 张某仅提交村委会的证明欲证实小丽的实际年龄 , 证据不充分 , 不予采信 。 小丽系未成年人 , 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张某作为监护人放任小丽在外单独租房居住 , 与朋友到娱乐场所饮酒 , 未尽到监管和看护责任 , 故对小丽的死亡后果 , 张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
根据当地公安分局的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 小丽系从出租屋的六楼平台坠楼致死 , 无证据证明小丽系自杀 , 出租人提出的小丽系自杀的理由不能成立 。 该楼房系出租人自建 , 六楼平台护栏高度不足1米 , 不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住宅设计规范》中关于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米的规定 , 存在安全隐患;王某作为房主及出租方对六楼平台未进行有效管理 , 承租人均可自由出入 , 存在过失 , 与小丽坠亡存在因果关系 , 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酌情确定为10%(6万元)为宜 。
小玲等人系接受小丽邀请参加聚会 , 并非聚会召集者 , 且张某不能证实小玲等人在聚会时对小丽存在强迫性劝酒等行为;在聚会结束后 , 小玲等人将小丽送至其住处 , 已尽到合理照料义务 , 故小玲等人对小丽的死亡不存在过错 , 不承担责任 。
法官释法
1. 公民年龄认定标准 。 根据《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 本案中 , 小丽的年龄应以公安部门登记的信息为准 。
2. 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 监护人应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 。 本案中小丽系未成年人 , 其养父作为监护人应当对其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
3. 房屋出租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 房屋出租人对出租的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应保证无危及人身安全、生命健康、财产权益的潜在危害因素 , 对于上述因素存在的安全隐患具有相应的维修、更换保障义务 。 本案中房屋顶楼平台护栏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高度 , 平台门未上锁 , 承租人可以自由出入 , 所以出租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
4. 喝酒有风险 , 劝酒需谨慎 。 一般情况下 , 聚会喝酒出事 , 聚会的组织者和积极劝酒者应承担责任 , 所以在朋友聚会时 , 喝酒应把握好度 , 做到不劝酒 , 不以酒作为聚会的主角 , 从根本上杜绝饮酒安全隐患 。 如对方已醉酒 , 应保证其安全 , 如对酒后驾车等不法行为进行劝阻 , 将其护送回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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