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明确了!这些情况可退税…

经国务院批准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公告 , 明确了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的税收规定 。

公告全文如下:
一、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 , 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 , 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 , 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 , 退还出口关税 。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货物 , 已办理出口退税的 , 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 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申报进口时 , 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不征税手续的 , 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之日 , 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已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依企业申请予以退还 。 其中 , 未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 , 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见附件) , 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 , 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 。 进口收货人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
五、符合第一条、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货物 , 进口收货人应提交退运原因书面说明 , 证明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退运 , 海关凭其说明按退运货物办理上述手续 。
六、本公告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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