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情有义?宁波男子离婚时把两套房都给前妻!真相大跌眼镜
宁波男子严某和妻子李某三年前正式离婚 , 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归妻子李某抚养 , 抚养费(包括教育费、医疗费等)均由严某一人负担 , 家中两套房产也都归妻子李某所有 。
初看这份离婚协议书 , 是不是觉得净身出户的严某太有情有义了 , 绝对是个有责任有担当的“好男人”?
最近 , 这位严某因为欠债却被告上了法庭 , 严某“好男人”的人设就此崩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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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 , 原告宁波某投资公司起诉被告严某以及第三人李某 , 认为被告严某欠债不还 , 却在离婚时将两套房产分给前妻李某 , 请求法院撤销严某与李某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 。
原来 , 严某的公司与原告公司此前因生意合作发生纠纷 。 2014年 , 经仲裁机构裁决 , 严某公司需支付原告公司股权回购价款及违约金2400余万元 , 严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 在后续执行过程中 , 严某仅履行了60余万元的债务 , 剩余款项再未支付 。
2019年底 , 原告公司获悉严某与李某已于2017年登记离婚 , 并约定将房产全部归李某所有 。 原告起诉称 , 严某在负有巨额债务的情况下 , 离婚时自愿承担了所有抚养费用 , 却全面放弃了自己应得的共有财产份额,将两套婚内购买的房屋归女方所有 。 这种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 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 。
【有情有义?宁波男子离婚时把两套房都给前妻!真相大跌眼镜】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严某在负有大量债务的情况下 , 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两套房产在离婚时约定全部归其前妻李某所有 , 无偿处分了个人财产 , 该行为对作为严某债权人的原告公司造成损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 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 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据此 , 鄞州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严某与李某离婚协议中关于两套房产归属的约定 , 并判令被告严某支付原告律师费支出8000元 。
目前 , 该案判决已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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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鄞州法院承办该案的徐旭霞法官向采访人员介绍道 , 这个案例是典型的试图通过离婚财产分割转移资产以达到逃避债务目的的案件 。
根据鄞州法院最近几年受理的案件来看 , 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手段五花八门 , 除了上述将夫妻共有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方式以外 , 还有以低于市场价格将财产出售给亲朋好友、将财产无偿赠送给子女、将享有的债权无理由予以免除等 , 上述均属于法律规定可撤销的行为 。 此类逃债行为不仅得不到法院支持 , 而且由此产生的债权人的维权成本 , 如撤销权案件的律师费、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等 , 也需由债务人承担 。 在本起案件中 , 严某除离婚协议的房产约定被撤销外 , 还需向原告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 , 可以说是“得不偿失” 。
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即将施行 , 有当事人可能会问 , 民法典对上述行为的规定是否会有所不同?
对此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至第五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硬核回复:
“不可能!”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至第五百四十二条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几种情形基础上 , 还增加了“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情形 , 对债务人逃避债务行为进行了全方位的规定 ,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以最大程度减少债务逃避行为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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