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能随意发,苏州专门印发实施意见( 二 )


黄色、蓝色预警信号:悬挂预警信号图标,游动字幕每小时不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两遍 。
(三)通信运营单位和其他信息传播单位 。
采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彩信、语音外呼、电子显示屏等方式播发预警信号名称、等级及防御指南等内容,应在规定的时效内开始播发、更新和解除预警信号,并采取有效措施,在最短时间内传送完毕 。
八、当同时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预警信号需要播发时,各传播单位应当同时播发所有预警信号名称、等级和防御指南等内容,并按最高等级预警信号的频次播发 。
九、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专用发布系统 。在政府、学校、社区以及车站、港口、交通要道、旅游景点、重要商贸区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显示装置或充分利用各种传播设施传播预警信号 。
十、宣传、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及其含义、相关防御指南的宣传,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对气象灾害的防范意识 。
十一、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政府于2007年8月30日公布并根据《市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府规字〔2018〕6号)修改的《苏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实施意见》(苏府办〔2007〕173号)同时废止 。国家、省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预警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能随意发,苏州专门印发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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