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生产假酒4000瓶 一审分别被判八年和三年

常报全媒体讯 近日,新北法院宣判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陈某与吉某,均因生产、销售假名酒,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和三年 。
2017年12月至2019年6月,陈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购入“五粮液”“茅台”等品牌标识、瓶盖、包装盒等,雇用吉某在新北区奔牛镇,使用低档次白酒灌装、包装,生产上述品牌白酒 。后陈某将上述白酒运至新北区春江镇存放待售 。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假冒“五粮液”“茅台”“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双沟珍宝坊君坊”“国缘”“水井坊”近4000瓶,货值金额共计150余万元,假冒商标数量达13种 。
新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吉某在产品中以次充好,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陈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吉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史璞頔 舒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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