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评价浙江高院联手阿里巴巴打造智慧法院,利用淘宝地址送达文书
浙江高院和阿里巴巴:只能拉手不可恋爱原创 2015-11-25 麻策律师 M律马云前段时间演讲时放出话:“阿里永远不行贿,阿里和政府只谈恋爱不结婚!”豪情万丈令人感动,且不管他到底能不能做到,就冲他敢公开叫板官场之怪现状,就该给31个赞。就在昨天(11月2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阿里巴巴集团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要搭建符合信息时代特征的集网络、阳光、智能为一体的“智慧法院”,浙江高院的互联网加思维已远远走在全国法院前列。其实早在2015年10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腾讯已经签署“互联网+审判”战略合作协议,践行互联网+,浙江法院的步伐,从来都是这么新潮。浙江高院的互联网思路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但除了叫好,作为法律人,我们仍应该记得脚下不仅有油门,也有刹车。相较于政企关系,浙江高院和阿里巴巴之间的法企关系应该更谨慎,谨慎到只能拉手不可恋爱(所以浙江高院新闻标题使用了“联手”的表述)。为什么只能拉手不可恋爱?大道理讲不好,也不好讲,只好不讲好,大道理是高层智慧,代表了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胡说八道的只会“被碾压在历史洪流中”,关键是本人也是静静(挤不进去不能“紧紧”团结了)团结在互联网+为中心的那个周围。实务一线的朋友只谈落地,谈些个人的一丢丢的场景,也聊聊这些场景下的尴尬。1.虚假联系方式和送达场景:“我”去淘宝注册了账号,给自己取名“张无忌”,填了一个我哥哥曾阿牛的收获地址(刚又试了下淘宝注册,手机号可重复使用,无需实名认证),被别人告了,西湖法院通过淘宝网我登记的地址给我发了船票,要我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某分准时到西湖法院某法庭凭票登上诺亚方舟,没曾想我哥没把船票给我,导致我登不了船。诉讼权利无形被剥夺,法院怎么办?当然,这只是个人臆想的极端场景,现实中出现的可能性不高。但法律不能靠概率来解决问题,特别是送达问题,是人民法院保障当事人权利的终极程序,没有送达导致当事人享受不了抗辩权利是不可想象的灾难。个人也能想象阿里的大数据能以最充分有效的方式和技术手段来找出法院要的人的联系方式,但技术不能达到100%的确认,而诉讼权利却要求有100%的保障。除了虚假地址,还可能存在一人多地址,此账号名下登记了其他收获人的地址,在一人多地址的情况下法院该都寄还是寻求阿里技术速配?还有假设A在他的淘宝地址下登记了B为收货人的联系方式,法院能凭借A记录的B地址向B进行送达吗?我不操心,阿里会操心。个人大胆推断,浙江高院和阿里关于送达联系的合作,其只能是“多一种送达途径”的考虑,而不会完全寄托于阿里的数据。如果通过阿里的数据送达后,对方收到法院材料也出庭应诉,法院一定会要求其重新签署送达回证。但如果送达后对方无反应,法院一定还会通过公告的方式再送达,个人认为法院还没这么大胆直接开庭,因为民事诉讼法上还有一条硬条款: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所以法院仍有义务进行真实性审核,而这种真实性审核仍只有在开庭时才能进行。2.法院给阿里的司法免责背书场景:淘宝商家A之前非因淘宝网交易(比如说给其它公司作为担保)成为被告,法院通过淘宝提供的联系方式给商家A作了送达但商家A没有出庭,法院最后作为缺席判决,但F**K的事情是,当时淘宝提供的商家A地址其实是因为淘宝当时审核有误而形成的非有效联系地址。后来,“我”和商家A之间发生争议了,要求淘宝披露商家A的联系地址,这样我好去告商家A,淘宝说这是人家隐私(实践中很多就是这么处理的),我只好去法院,收到法院传票后淘宝也发觉之前商家A的地址有问题,不是有效的联系方式,那就麻烦了,因为如果淘宝不能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的话,淘宝是要败诉的(新消法规定),为了面子起见,淘宝提供了之前的判决书,以该判决书认定的地址为自己背书,说是有效地址,这样淘宝仍然可以免责。有点绕,但要说明的同样一个问题是,法院对于淘宝提供的任何一个地址,都仍应该尽到最大合理的审核,否则带来的连锁反应,很可能会给阿里进行信用和免责的背书。(注:新消法第44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3.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场景:“我”成为被告,法院通过和阿里的合作,获取了我的财产信息,阿里也向法院作为披露。有人会问,那我个人的隐私权不是被侵犯了么?怎么看?个人认为,在具体某个个案里,如果法院根据举证规则依职权向阿里巴巴调取个人或经营主体信息作为证据,这个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因为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但是需要说明两点:一、法院在个案里向阿里调取的个人信息(例如有效联系方式,身份信息)如果仅是作为主体资格资料,而不是作为证据材料,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能以依职权调取“证据”吗?法院能向社会主体调取该类非证据材料吗?个人认为法理不通,司法必须是被动的(还好现在大家都不怎么提“能动司法”了),如果没有案件到法院,法院是不可以调取该类“证据”的;同时,除了“证据材料”之外,似乎并没有法律授权法院能够收集该类信息;二、在个案之外,法院能不能为了构建司法大数据,而要求阿里提供个人信息,这点真觉得有些怪怪的,求高人指点。另外,阿里可能会受到指责,当然,从阿里的角度来看(实际上也是法律的角度),阿里其实基本不会有什么压力和法律障碍,因为阿里巴巴(包括天猫,支付宝等关联公司)都制定有隐私权政策(《法律声明:http://www.taobao.com/go/chn/tb-fp/2014/law.php?spm=0.0.0.0.tRmDIK》),其中均明确“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行政或司法机构的要求”,可以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但是仍要说明的是,新闻中是阿里巴巴和浙江高院签订了合作协议,便阿里巴巴总不能代表其关联公司,比如说淘宝,聚划算,支付宝,天猫,蚂蚁金服等如此多主体(我不知道阿巴签约有没有获得他们的授权),说,我也会提供天猫的个人信息吧?因为法律上均是独立的主体。4.法院数据的安全和阿里的商业模式对于这个场景,我只能说是太监操了皇上的心。我也愿意从最善意的出发点去评价阿里的技术能力。司法数据关系到个人征信等问题,其实就等同于一个国家最麻烦的人都在法院的系统里了。现阶段,互联网+法律,或者说法律职业的互联网+思维已经深入人心,而且在实践中也已经有许许多多令人尊敬的法律人投身于互联网+法律的事业中,比如说天同案例,OPENLAW等法律数据库的建设,今年上半年腾讯也花了大血本投资了一家互联网法律企业。作为BAT企业中的一员大将,阿里面对这个商业风口,也传出要在互联网+法律这一领域中大显身手。浙江法院系统的判决书应当已经是非常庞大了,但给人的查询体验实在不敢恭维,阿里通过和浙江法院的合作,可以一举拿下所有判决资源,这种判决资源在未来,一方面为阿里的法律搜索业务提供基础数据,同时能为类如芝麻信用提供信用(涉诉)记录,想象的空间非常之大(新闻中表述:“双方还将在电子商务网上法庭、司法文书送达、芝麻信用、司法网络拍卖和云服务等专业领域深度融合”)。对法院而言,法院希望“开发和实现办案全过程法官审判经验积累共享、司法资源智能推送、诉讼结果预判等智能化辅助办案平台,并可以进行审判偏离度分析预警,智能化协助法官工作,进而提高司法效率”,这样能够防止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出现。当然作为律师还是想弱弱地问一句,能对律师开放不?司法和企业之间的有关系,仍有待探索。但原则是只能拉手不可恋爱。来源:M律微信公众号:mclaw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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