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女孩当吃播被父母喂到70斤 谁来管管孩子的监护人( 二 )
苑宁宁认为 , 尽管草案二审稿对监护职责作出细化 , 但对于违反规定后应当采取的措施 , 还缺乏完善的制度设计 。
“针对这种违反监护职责的行为 , 草案二审稿并未明确介入的具体部门 。 同时 , 对于承担责任的方式 , 撤销监护资格应当是万不得已时的做法 , 而在没有达到撤销监护资格的条件下 , 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帮助、督促、强制父母改变这样的错误行为?目前来看 , 这方面的规定仍然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 。 ”苑宁宁说 。
朱巍同样认为 , 对于父母错误的监护行为 , 不能寄希望于父母自己去改正 , 而是应该有明确的部门介入 。 应当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时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 , 确保监护人能够改正错误的监护行为 。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 , 家庭教育是监护的核心组成部分 。 与事后的督促和改正相比 , 事前的教育更为迫切和重要 。
“应当加大对于家庭教育方面知识的宣传 , 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意识到监护职责的相关内容 。 目前来看 , 很多监护人都不知道自己监护职责的边界 , 经常是违法而不自知 。 因此 , 加强这方面的法律宣传是非常紧迫的 。 ”苑宁宁说 。
一旦监护人未能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 致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遭到损害 , 此时就应当有一套能够迅速启动的反应机制 , 来及时对监护人的错误行为进行干预 。
苑宁宁建议 , 可以明确公安和民政为主管部门 , 并要求两个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 , 当监护人未能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时 , 公安部门应当尽快出警 , 民政部门应当尽快介入 。 这样既能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 也能形成监管的合力 。
“在具体措施方面 , 可以明确民政部门以监督者的角色对父母进行监督和支持 , 如果真的严重到了一定程度而父母仍未改正其行为 , 就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对监护人进行训诫 , 并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撤销监护职责等措施 。 ”苑宁宁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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