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江苏精品”认证管理办法发布( 二 )



第十八条【认证收费】 认证联盟成员在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 不得乱收费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发证机构的监督审核】 认证联盟成员应当对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或服务是否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开展获证后监督 , 按照监督结果做出认证证书的保持、暂停或者撤销等决定 。 对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违法失信的 , 认证联盟成员应当撤销认证证书 , 三年内不得再次受理其认证申请 。

第二十条【联盟管理】 认证联盟成员未按照法律、法规及认证联盟章程等规定开展认证活动的 , 认证联盟应当依据联盟章程处理 。

第二十一条【行政监管】 各级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 对认证联盟和认证联盟成员开展的江苏精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对认证联盟及其成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规定开展认证活动的 , 依法予以查处 。 发现获得江苏精品认证的产品或服务存在问题的 , 依法作出处理并将相关信息通报认证联盟及相应的认证联盟成员 。

第五章 附 则

【认证■“江苏精品”认证管理办法发布】第二十二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9月20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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