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提离职被索赔42万,校方:对其培养进行了大量投入

“这两天校方终于同意了执行仲裁裁决 , 按程序办理我的离职 , 赔偿费用再另谈 。 ”忻州师范学院(简称忻州师院)地理系教师、博士贾某青说 , 自己从去年9月提出离职至今差不多一年 , 目前事情有了新进展 。
8月21日 , 澎湃新闻从贾某青处获悉 , 忻州师院人事处处长曹瑞东向贾某青委托代理人表示 , 学院于8月19日召开了院长办公会 , 决定执行“为其办理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的仲裁裁决 , 按照程序来办理 。 至于赔偿费用方面 , 将通过学院发起的新仲裁来解决 , 校方会尽快把以上内容提到学院常委会上讨论通过 。
澎湃新闻采访人员就上述信息向曹瑞东求证 , 对方婉拒受访 。 采访人员多次致电联系该校党委宣传部 , 暂无人接听 。
贾某青介绍 , 上文提及的“新仲裁”是指 , 忻州师院于7月6日向忻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交了新的仲裁申请书 。 因贾某青违约在服务期内离职 , 校方向其索要约42万的补偿费 , 其中包括读博期间学校为其支付的工资、生活补贴等共计13.0504万元 , “学校为培养贾某青进行了大量投入” 。
贾某青则认为 , 忻州师院提出的这笔离职补偿费数额并不合理 , 应该参考与其同时博士毕业的地理系教师温某2019年3月的劳动仲裁结果:总赔偿金18万 。
双方围绕赔偿金数额相持不下 , 这起劳动纠纷案僵持了将近一年 , 中途贾某青提起第一次仲裁申请 , 忻州师院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而又撤诉 , 后者再提起第二次仲裁申请 。
案件的背后 , 公众讨论的焦点在于:高校委培人才走与留的契约精神、学校“先赔钱再走人”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签署协议是否等于默许赔偿规定 , 以及违约赔偿金的合理制定范围等 。
【教师提离职被索赔42万,校方:对其培养进行了大量投入】高校离职纠纷案一波三折
这起劳动纠纷起源于:2008年 , 贾某青硕士毕业后被忻州师院录用;2015年-2018年 , 贾某青到西北师范大学脱产攻读博士并取得博士学位 , 忻州师院在这期间为其提供了工资和生活补贴等 , 双方2018年签订《协议书》约定贾某青须为忻州师院工作服务满五年(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 才可提出调动要求 。 2019年9月25日 , 贾某青向忻州师院提出辞职 。
因未获学校批准 , 贾某青选择申请劳动仲裁 , 要求忻州师院:1、赔付因其访学未成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10万元;2、支付读博期间的生活补贴5万元;3、支付安家费30万元;4、解除双方劳动人事关系 , 转移贾某青的人事档案 。
今年3月25日 , 忻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贾某青的前三条仲裁请求 , 裁令: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忻州师院与贾某青终止劳动人事关系 , 并为其办理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
忻州师院不服 , 于4月8日向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不为贾某青解除劳动关系 , 并提出贾某青在未满服务期内辞职 , 需至少给学院缴纳51.0504万元补偿费 。 而在贾某青看来 , 自己只需赔付学校为其读博期间支付的8万余元费用 。
6月4日 , 忻州师院突然撤诉 , 并于7月6日向忻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了新的仲裁请求:向贾某青索要42.0504万的补偿费 。
日前 , 忻府区人民法院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证实 , “忻州师院已撤诉 , 双方之间再提出什么要求已不在法院的审查范围之内” 。
“忻州师院就贾某青的违约金等事项申请新的劳动仲裁 , 并不意味着3月25日的裁决失效 。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翟振轶律师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 , 此前仲裁是贾某青申请的 , 现在忻州师院撤诉 , 仲裁裁决生效 。
因一直未见忻州师院通知自己办理离职手续 , 贾某青于7月7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仲裁结果 , 从法院处获悉:忻州师院表态“正在执行中” 。
在现实情况中 , 如若学校出台了“先赔偿方可离职”的规章制度 , 员工是否必须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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