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国家赔偿|( 二 )


2001年11月28日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以故意杀人罪 , 判处张玉环死刑 , 缓期二年执行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 , 张玉环提出申诉 , 并于2017年8月22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诉书 。 2019年3月1日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 , 对本案进行再审 , 并于2020年7月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 , 原审认定为作案工具的麻袋和麻绳 , 经查与本案或张玉环缺乏关联;原审认定被害人将张玉环手背抓伤所依据的人体损伤检验证明 , 仅能证明伤痕手抓可形成 , 不具有排他性;原审认定的第一作案现场 , 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中没有发现、提取到任何与案件相关的痕迹物证;张玉环的两次有罪供述在杀人地点、作案工具、作案过程等方面存在明显矛盾 , 亦未得到在案物证的印证 , 真实性存疑 , 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本案除张玉环有罪供述外 , 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张玉环实施了犯罪行为 , 间接证据亦不能形成完整锁链 。 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 认定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 , 不能认定张玉环有罪 。 对张玉环及其辩护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应当改判张玉环无罪的意见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采纳 。 据此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 宣告张玉环无罪 。
宣判后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代表该院向张玉环赔礼道歉 , 并告知其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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