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婉婷|( 三 )


同为“百名红通人员”之一的莫佩芬 , 其出逃也早有预谋 。 2007年至2011年 , 莫佩芬在担任浙江省杭州西溪阳光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期间 , 涉嫌利用职务便利 , 通过采用虚假发票冲账等手段 , 非法占有公司巨额资金 , 并将丈夫、女儿共同受贿部分所得转移至国外账户 。
“裸官”更容易无所畏惧地贪财
“‘裸官’未必是贪官 , 但‘裸官’更容易成为贪官 , 因为他没有后顾之忧 , 更容易有无所畏惧的贪欲 。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这样评价“裸官” 。 对于配偶、子女定居国外的“裸官”而言 , 为支付家属在境外高额的生活开支 , 也更可能贪污受贿 。 部分“裸官”在把配偶、子女处心积虑送往国外后 , 通过各种方式将赃款转移至海外家人的名下 , 认为即便自己不慎“翻船”、外逃失败 , 也可牺牲一人而保家人过上“锦衣玉食”的生活 。
近日 , 内蒙古自治区国防科工办原主任、经信委原副主任文民因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滥用职权罪 , 一审获刑18年 。 在文民的诸多违纪违法行为中 , 便有他出于“爱子之心” , 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资金 , 为在澳大利亚留学的女儿在墨尔本购置房产之举 。 同时 , 他还以其女儿名义 , 通过非正常业务流程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存在新加坡华侨银行 , 用以规避名下财产 。
广东省东莞市委原副秘书长吴湛辉向境外亲属转移资产的行为则更加疯狂 。 在他将怀孕待产的妻子移居香港后 , “没有了后顾之忧” , 便开始大肆收受贿赂 , 通过地下钱庄疯狂洗钱 , 至案发前 , 共向境外转移资产9200万元港币 , 用于购买商品房供妻子女儿居住等 。
公职人员具有申报境外存款的法定义务
难道境外真的是转移赃款、隐瞒收入的乐土?
“公职人员具有申报境外存款的法定义务 。 不管该存款的来源是否合法 , 不论是在境内境外的工作报酬、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予 , 还是违法犯罪所得;也不论是本人亲自存在境外 , 还是托人辗转存于境外 , 都属于境外存款 , 应当如实申报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研究室有关负责人表示 , 这是国家对公职人员设定的一项强制性义务 , 党纪、政纪和法律都有相关具体规定 。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 , 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 。 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 ,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 ,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
梳理相关报道可以发现 , 近来落马官员的罪名之中 , “隐瞒境外存款”这一项并不罕见 。 如 , 原广东省公安厅警卫局局长陈荣贵因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 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上海机场集团原党委副书记、董事长吴建融因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 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 等等 。
隐瞒境外存款罪给国家公职人员划出了明确的红线:境外不是法外 , 即使处心积虑将赃款转移到境外 , 到头来也只是给自己增加了一项罪名 。
不止存款 。 按国家有关规定 , 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在国(境)外工作、生活和留学 , 及拥有境外银行存款、购置房产、投资等 , 都属于需要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 , 必须向单位或组织申报 。
2014年1月 , 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提出: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 , 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 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结合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 , 对“裸官”进行摸底 。 近千名在限入性岗位任职且配偶或子女不愿意放弃移居的领导干部 , 最终被调整岗位 。
2017年 , 党中央修订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两项法规 , 进一步调整了报告对象 , 完善了报告内容 , 并将抽查核实和结果处理制度化 , 强化对“裸官”的从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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