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危害网络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昨日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七起危害网络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 其中包括利用非法获取的账号密码篡改政府网站数据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件 , 非法获取他人手机账号密码以解锁手机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案件 , 以及批量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等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制作假票务网站诈骗
基本案情:被告人朱某亮、朱某兵等人为骗取他人钱款 , 购买机票诈骗网站的源代码进行修改 , 制作了假“民航票务”网站 , 同时通过伪造资料等手段非法控制某网站部分推广账号 , 后将假“民航票务”网站自动链接到非法控制的推广用户网站 , 并将关键词修改为“特价机票”等内容后置顶推广 。 当被害人在某网页上搜索“机票”相关内容时就会优先出现假“民航票务”网站 , 在低价、特价机票的引诱下登录该网站购买机票 , 从而被骗钱款 。 为提高诈骗成功率 , 作案团伙在某酒店长期包房 , 安排人员冒充客服接听电话 , 引导被害人重复操作付款 , 并有专人对诈骗网站进行管理和维护 , 共计骗取18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6563元 。
另外 , 涉案团伙还从网络上购买需要贷款人员的信息资料 , 冒充北京某融资公司的工作人员和贷款对象取得联系 , 以办理贷款为由获取被害人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 , 后再由专人冒充银行工作人员 , 以正式贷款需要20%的准备金进行资金验证为名 , 让被害人将钱款打入事先已获知密码的银行卡 , 将钱款转走 , 通过这种手法得款13万余元 。
裁判结果: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 违反国家规定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 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 , 被告人朱某亮、朱某兵等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诈骗罪 , 数罪并罚 , 分别判处九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不等 , 并处罚金;对已经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23210元 , 发还各被害人 。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发布虚假招嫖信息
基本案情:胡某为实施虚假嫖娼的诈骗行为 , 招募他人发布虚假招嫖信息 。 2018年7月26日至30日间 , 被告人罗某某为非法获利 , 明知胡某等人需要发布的招嫖信息系违法犯罪信息 , 仍接受胡某委托并招募陈某某 , 利用如皋市某企业网站存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漏洞 , 在该网站上批量注册用户发布招嫖违法信息共计18429条 。
【网络安全|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危害网络安全犯罪典型案例】裁判结果: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 , 利用信息网络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 , 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 , 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 , 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 分别判处罗某某、陈某某拘役三个月 , 缓刑五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胡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4120元及罗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0元 , 予以没收 , 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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