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保证若家暴净身出户,离婚后女方凭此诉求财产先赢后输

在浙江诸暨市一对夫妻的离婚析产诉讼中 , 前夫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写下的再实施家暴就“净身出户”保证书 , 在6年的诉讼中先被两级法院判定有效 , 最终经重审被判定无效 。
十年前 , 绍兴诸暨市的陈先生写下一份婚内保证书 , 承诺不再打妻子陈女士 , 否则“不拿一分钱离开” 。
但陈先生仍多次家暴 , 2012年因殴打妻子被判刑7个月 。 出狱后夫妻离婚 , 随后打起财产分割官司 , 一审、二审法院判定陈先生婚内写的保证书有效 , 经另案起诉 , 陈女士获得全部财产 。
2018年起 , 陈先生多次向法院申请再审 。 2019年 , 绍兴市中院撤销原判决 , 发回诸暨市法院重审 。 2020年初 , 诸暨法院重审后判决:涉案保证书作为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的依据不足 。 陈女士上诉后 , 绍兴中院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保证书是他十年前亲手写的 , 法院之前也判有效 , 为什么现在无效了 , 我想不通 。 ”9月23日 , 陈女士向澎湃新闻表示 。
2004年 , 陈女士和陈先生经介绍结婚 , 两人当时都40多岁 , 都有过一次婚姻 。 次年 , 女儿出生 , 但婚后两人争吵不断 。
2010年的一次冲突后 , 在陈女士父亲要求下 , 陈先生写下保证书:“今后我不最(再)提出离婚一事 , 并保证不打妻子 , 不打坏东西 。 要发生 , 今后离开家庭 , 不拿一分钱离开 , 此保证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 今后我如最(再)打妻子 , 她单方面提出可以离婚 。 ”
“写了保证书后 , 他还是打我 。 ”陈女士说 。 2012年的一次 , 两人因琐事发生纠纷 , 陈先生打了妻子几个耳光 , 致陈女士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 , 陈先生被判犯故意伤害罪 , 获刑七个月 。
2013年两人离婚 。 2014年5月 , 陈女士拿着陈先生出具的保证书诉至诸暨法院 , 要求确认其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关于财产的书面约定有效 。 法院一审判定保证书有效 , 陈先生上诉 , 被绍兴中院驳回 。 11月 , 陈女士起诉要求获得全部财产 , 法院判决两人所有房屋、汽车归陈女士获得 , 剩余按揭贷款本息由她承担 。 陈先生上诉 , 被绍兴中院驳回 。
2018年 , 陈先生多次向省高院、市中院申请再审 。 绍兴市中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 , 于2019年作出再审决定 , 裁定撤销原判 , 发回诸暨法院重审 。 陈先生在庭上称 , 当时出具保证书是为了夫妻和睦 , 平息岳父的怒火 , 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 而且 , 对“今后离开家庭”、“不拿一分钱离开”等存在多种理解 , 不直接等同于“离婚”、“净身出户” 。
【丈夫保证若家暴净身出户,离婚后女方凭此诉求财产先赢后输】2020年1月 , 诸暨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 夫妻财产约定必须是双方一致的意思表达 。 本案中陈先生出具保证书有特殊背景 , 是为婚姻的稳定;且双方当事人对保证书中“今后离开家庭 , 不拿一分钱离开”等持完全不同的理解 , 也未达成一致补充意见 , 应认定保证书中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表达模糊、指向不清 , 不能得出确定的结论 。 法院认为 , 认定该保证书是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的依据不足 , 不予支持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 陈女士上诉后 , 绍兴中院日前作出重审的终审判决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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