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谈学生被体罚致横纹肌溶解:教育惩戒权的边界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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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9月22日报道 , 据媒体近日报道 , 江西省南丰县一名15岁女生 , 因听写不出单词被英语老师罚做200个深蹲 。 随后女孩被确诊横纹肌溶解症 , 一度被下发病危(重)通知书 。 这一事件引发网友对于教师惩戒权的热议 。
涉事学校南丰一中的校长表示 , 该老师体罚学生肯定不对 , 但当时的出发点是抓学生单词过关 , 有一种惩罚的意味 , 但该教师认为这并不会对学生的身体造成伤害 。 不少人可能与校长的想法类似 , 将该事件与近些年讨论比较火热的“赋予教师惩戒权”联系起来 。 事实上 , 该起事件不只强度上超越了正常界定的惩戒范围 , 明显构成体罚或伤害 , 更为关键的是 , 惩戒主要用于对学生违规行为的处罚 , 而并不适用于学生的学业成绩是否达到某个标准这种情景 。 也就是说 , 教师不能因为学生学业不佳或者不达标而对学生实行惩戒 。
在近代教育史上 , 确实有私塾先生在学生学业未达到要求的时候“打板子” , 在不少家长的认知中 , 也默认当自己孩子学业成绩不理想时教师可进行惩戒 。 受以上这些因素的影响 , 不少人对于因学业不理想而对学生进行惩罚的现象习以为常 , 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这种现象在学校教育实践中大量存在 。 这在客观上对当事学生的权利造成伤害 。
此外 , 教师使用惩戒经常发生问题 , 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教师与家长和学生各方所持的对惩戒观念、内涵、边界、操作方式的理解及认识各不相同 , 而且随着社会发展 , 两代人就此形成明显的“代沟” 。 为此 , 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惩戒权到底该如何合理正当使用 。
惩戒意在“惩治过错 , 警戒将来” , 是通过对不合范行为否定性的制裁避免其再次发生 , 并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 。 惩戒为教育的必要手段 , 它又应受到法治规范 , 必须在儿童权利受到保护的前提下实施 。 1986年制定的义务教育法正式写入“禁止体罚学生” , 1993年教师法再次强调这一禁止性规定为教师的法律义务 。 不过 , 值得指出的是 , 惩戒不是体罚也不是管教 , 当下包括众多教师在内的社会成员对惩戒概念的误读还相当普遍 , 对教育惩戒适用范围的边界还比较模糊 。
【媒体谈学生被体罚致横纹肌溶解:教育惩戒权的边界在哪里】其实 , 划清教育惩戒的一条大的边界并不复杂 , 它针对的是违规行为 , 而非行为结果 。 回到开头的新闻事件 , 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惩戒权 , 使用目的在于有效实施教育和管理 , 主要适用于对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的阻止和处罚 。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法规 , 或者有其他扰乱教学秩序、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有害身心健康的行为 , 教师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 并可以视情况予以适当惩戒 。 学生的违规行为包括学业违规 , 比如旷课、考试作弊、不按时完成作业等 。
学业违规与学业状况有明晰的边界 , 相应的 , 在对学生实施惩戒时 , 也必须严格分清学生是否有违规行为 。 上述事件中涉及的写不出单词不属于学业失范 , 只能算作学业未达到某一要求 。 导致这一情况的原因其实很复杂 , 有身体条件、智力、兴趣、教学方法等多重原因 , 可能部分原因就在教师身上 , 教师据此惩戒学生 , 显然理由不充足 。
希望由这则沉重的新闻事件所引发的讨论 , 能在相关群体中达成共识 , 即惩戒权不适用于针对学生学业状况 , 这也是我们在厘清惩戒边界中值得迈出的一步 。
(作者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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