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小伙讨薪未果泼汽油致雇主身亡,终审获无期判赔5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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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渭南市大荔县一起讨薪不成放火致人身亡的案件 。 渭南市大荔县一名90后小伙到当地一烧饼店讨薪未果 , 用事先从家里拿的汽油在店内泼洒 , 导致老板娘被烧成重伤后不治身亡 。 最终 , 这名小伙因犯放火罪 , 被判处无期徒刑 。
去前想过不往人身上泼汽油
后一时冲动没管那么多
陕西省高院“(2020)陕刑终215号”刑事裁定书显示 , 被告人刘某某生于1994年 。 2018年9月 , 被告人在当地一烧饼店打工 , 因店主欠其工资未付、多次索要未果 , 其向大荔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 ,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时 , 老板娘称其不认识刘某某 , 也不存在欠薪一事 , 并拒绝与劳动监察大队人员沟通 , 劳动监察大队要求刘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解决争议 。
2019年1月10日9时许 , 刘某某携带从家里拿来的一桶5L汽油 , 骑电动摩托车到烧饼店索要工资时 , 店主不在 , 便与老板娘发生争执 。 随后 , 刘某某取出汽油 , 向店内案板和老板娘身上泼洒 , 老板娘上前制止 , 二人发生撕扯 。 在从店内撕扯到店门口烤馍炉子附近时 , 老板娘身上突然着火 , 并蔓延至店内 , 导致店内物品烧毁 。
老板娘身上着火被围观群众扑灭后送医院治疗 。 2019年1月11日 , 被告人刘某某到大荔县公安局投案 。
2019年2月18日 , 老板娘经医治无效死亡 。 经鉴定:其系(汽油)火焰大面积深度烧伤合并重症感染继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 其受伤后住院40天 , 花去医疗费734402元 。
被告人刘某某供述 , 他去要钱之前想过如果不给他钱 , 就往案板和桌子上泼汽油 , 没想往人身上泼 , 后来他一冲动 , 也没管那么多 , 就给老板娘身上和案板、桌子上都泼了汽油 。 他也知道汽油遇火就着的特点 , 也知道店内的炉子有火 , 也知道烧饼店南边是住户 , 北边院子里是住宅小区 , 当时没想那么多 , 只想着怎么能把钱要下 。
一审以其犯放火罪判无期
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放火罪一案 , 于2020年6月9日作出(2019)陕05刑初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 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汽油泼洒在被害人身上及经营烧饼的门店内 , 可能会引起店内及被害人身上着火 , 甚至危及公共安全 , 仍无视他人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 , 在店门口有高温火炉的情况下 , 将所带来的汽油泼洒到被害人身上及门店内 , 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 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 其行为构成放火罪 。 依法应予惩处 。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罪名不当 。 鉴于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 , 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 有自首情节 , 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 且被害人及其丈夫对该案的引发亦有一定的责任 , 故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 刘某某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等经济损失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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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 以被告人刘某某犯放火罪 , 判处无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案工具汽油壶一个予以没收;被告人刘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丧葬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住宿费共计544822.95元 。
宣判后 , 刘某某不服 , 提出上诉 。 陕西省高院立案受理后 , 依法组成合议庭 , 决定不开庭审理 。 陕西省高院认为 , 原审判决定罪准确 , 量刑适当 , 审判程序合法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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