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保安大叔救火落下伤残!求赔偿时对方却说:你也有过错!法院这样判

这是一起比较少见的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
提起诉讼的是一位60岁的物业保安大伯 , 去年他见义勇为冲进一家起火的商铺去救火 , 后来落下十级伤残 。
他想问商铺主人要点赔偿 , 主人说 , “是你自己揣破玻璃门进去被伤到的 , 你也有过错” , 他问物业公司 , 公司说“你救的是小区外围商铺哎”……
大伯向法院起诉 , 日前 , 浙江省丽水云和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 法官说了一句话“我们要让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护掷地有声 。 ”
浙江保安大叔救火落下伤残!求赔偿时对方却说:你也有过错!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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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火商铺)
救火落下十级伤残
2019年1月 , 63岁的杨大伯来到云和某物业公司应聘 , 成为当地某小区保安 。
2019年3月29日下午3点左右 , 位于该小区外围临近东门位置的一家商铺起火 。 在物业公司安排下 , 杨大伯和同事立即赶赴现场 。 当时 , 着火商铺的玻璃店门紧锁 , 杨大伯情急之下 , 一脚踹碎玻璃店门进入救火 。 很快 , 云和县消防队赶到了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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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被扑灭后 , 杨大伯才发现自己的小腿在踹玻璃店门时被划伤 , 经医院诊断为血管肌腱神经损伤、右跟腱断裂、右胫后肌断裂等等 。 在杨大伯住院期间 , 起火商铺的店主曾送来慰问金500元 。
经鉴定 , 杨大伯构成十级残疾 , 右踝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 。 为此 , 他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 但因发生事故时他已超过6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 , 该申请未被受理 。
本就是为了贴补家用而当保安 , 谁料 , 工作没两个月 , 看病倒花了不少钱 , 休息误工更是没了收入来源 。 杨大伯找到物业公司和起火商铺 , 希望两方能给予他一定的赔偿 , 但均遭到拒绝 。
是工作义务 ,
且自身也有过错?
今年年初 , 杨大伯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及起火商铺告上法庭 , 要求两被告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
法庭上 , 物业公司对杨大伯要求的赔偿数额提出疑问 , 认为“起火商铺属于小区外围 , 不属物业公司管理服务范围 , 不应该赔那么多” , 而且杨大伯住院时 , 己方曾垫付过1.5万余元的医药费 。
起火商铺的店主则表示 , 杨大伯的救火行为是他的工作义务 , 不应该要求商铺来赔偿 , “而且杨大伯对破门而入的风险也没有合理判断 , 是他自己的踹门动作导致受伤 , 杨大伯自己也有过错” 。
法院:
属见义勇为受伤 , 自身不存在过错
杨大伯作为小区物业公司的保安 , 第一时间到达失火现场 , 根据现场紧急情况 , 出于本能反应用脚踹碎商铺玻璃店门 , 第一个冲进店内救火 , 他的做法为避免火势扩大争取了时间 。 法官认为 , 从法律上讲 , 这既是一种履职的义务 , 也属于见义勇为的“义举” , 本身不存在过错 , 杨大伯无需对自身的损失承担责任 。
对于物业公司来说 , 双方是劳务雇佣关系 。 杨大伯收到物业公司的指示去救火 , 物业公司作为雇主应当对杨大伯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 不管着火的商铺是不是在物业的管理范围 , 都不能免除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
案件审理过程中 , 由于公安消防大队对起火原因认定不明 , 没有证据证明起火商铺是导致火灾发生的责任人 。 作为最直接的受益人 , 起火商铺本应该对杨大伯作出相应的补偿 。 但在后期的诉讼过程中 , 杨大伯明确表示只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最终 , 法院在核定杨大伯的各项损失数额后 , 判决物业公司在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后再赔偿杨大伯10.8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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