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程学院|教授离职被索赔44万,校方:评上教授5年服务期未满( 二 )


当天 , 学校人事处相关办事人员告知胡宁 , 根据其与学校签署的服务期协议和有关人事调配规章制度 , 先要核算违约金赔款 , 交纳完违约金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 。 人事处向胡宁出示了核算出来的违约金数额——438946元人民币 。
胡宁对此表示质疑:“我的博士服务期已经完成了 , 怎么还有这么多赔款?”
“博士服务期满了没算违约金 , 是胡宁评上教授后另有5年服务期 , 还没满 。 金额数是按《南昌工程学院人事调配暂行规定(修订)》【南工发〔2018〕41号】上有关规定核算出来的 。 ”学校人事处办事人员给出答复 。
南昌工程学院|教授离职被索赔44万,校方:评上教授5年服务期未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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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程学院人事调配暂行规定(修订)》【南工发2018(41)号】 。
按照上述文件第七条规定 , 胡宁于2016年12月评上教授 , 须在校服务期满5年至2021年12月 。 他于2019年10月正式离职 , 还有2年2个月的服务期未完成 。 另按第十四条规定 , 不足3个月的按1/4年计算 , 也就是未完成服务期时间为2.25年 。
学校人事处根据胡宁近3年年度平均收入195086.9元计算 , 按照文件的第十四条违约金计算方法“个人近三年内年均收入×未完成服务期时间(年)” , 核算出来违约金为:195086.9×2.25=438946元 。
南昌工程学院|教授离职被索赔44万,校方:评上教授5年服务期未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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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人事处对于胡宁申请调离违约金核算情况 。
根据胡宁的说法 , 考虑到高额的赔偿款 , 以及女儿还在江西读大学等问题 , 胡宁当时决定暂不离职 。 但2019年11月 , 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回复胡宁称 , 校领导不同意其留校 , 要求其尽快办理离校手续 。
同年11月28日 , 胡宁正式调离南昌工程学院 。 在办理离职手续过程中 , 胡宁称 , 他向南昌工程学院交纳了违约金43.8946万元、返还学校为其预交的教职工医疗保险金1754元 , 被学校扣发了2019年11月工资收入12660元 , 以及根据博士服务期协议 , 学校还有48000元的住房补贴尚未支付给他 。
不满高额违约金 , 提出仲裁申请
胡宁对于学校这一处理结果并不满意 。
胡宁告诉澎湃新闻 , 他是在2016年12月评上教授的 , 2017年1月开始享受教授工资待遇到2019年10月 , 共2年10个月 , 总收入约55.2095万元 , 赔了43.8946万元 , 还剩11.3149万元 。
“换句话说 , 我交了‘违约金’后 , 当教授的这两年多时间的年均收入只有约4.4万元!比一个讲师还低得多 , 连基本生活都困难!等于不吃不喝为学校服务了近3年时间 。 ”胡宁称 , 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评上教授和副教授必须要增加服务期 , 即使增加服务期 , 学校的违约金也不能这么高 , 几乎相当于老师一年的收入 。
今年6月28日 , 胡宁向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交人事仲裁申请 , 提出以下几项请求:
1、被申请人(指“南昌工程学院” , 下同)返还申请人(指“胡宁” , 下同)在被迫情形下交付的“违约金”438946元 。
2、被申请人补发申请人2019年11月的工资待遇12660元 。
3、被申请人补发《服务期协议书》约定的住房补贴48000元 。
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271177.5元 。
5、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被迫交纳的“医保费”1754元 。
胡宁称 , 自己首先提出了解除人事关系的意向 , 但在得知学校索要“巨额赔偿”之时 , 不愿意解除人事关系 , 双方并没有达成“合意” , 因此被申请人单方强制解除人事关系的行为无效 。 南昌工程学院强迫自己离职 , 要求自己缴纳巨额“违约金”以及克扣2019年11月份工资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 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
对此 , 校方却有不同的解释 。 《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赣劳人仲字[2020]第399号】显示 , 南昌工程学院对此辩解称 , 胡宁为了顺利调往省外高校而选择承担违约责任并主动交付违约金 , 却在校方为其办理调离手续成功调至某大学后 , 主张交付违约金受到胁迫等理由要求返还 。 胡宁完全是自身原因主动要求调往省外 , 其主张学校胁迫、单方面决定解除人事关系完全强词夺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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