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同居期间付的彩礼,感情破裂后可以要求返还吗?


自由恋爱后举行了婚礼 , 生活十多年后因感情破裂而分居 。 男方起诉要求返还同居期间的彩礼……法院会支持吗?江苏高院今天(6月19日)发布了一起类似案例 。
彩礼■同居期间付的彩礼,感情破裂后可以要求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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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 小王与小婷经人介绍相识 , 2009年农历11月26日双方举行婚礼仪式并同居生活 , 小王为此支付彩礼56000元 , 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2010年1月19日生育长子 , 2012年4月23日生育次子 , 现均随小王生活 。 双方同居期间购买大众牌汽车一辆 , 车辆购置总费用为170707.38元 , 其中小王出资75500元 , 小婷出资95207.38元 。
2019年7月18日 , 因双方已感情破裂并长期分居 , 小王具状起诉要求与小婷解除同居关系、分割财产并要求小婷返还彩礼 。
审判结果
长子由小婷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 抚养费由小婷独自负担;次子由小王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 抚养费由小王独自负担 。 小王、小婷共同购买的汽车归小婷所有 , 小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小王支付归并款35382.18元 。 驳回小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
裁判说理
小王与小婷相识恋爱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系同居关系 。 关于子女抚养 , 双方一致确认长子由小婷抚养 , 次子由小王抚养 , 抚养费由双方各自独立负担 , 不违反法律规定 , 法院予以认可 。 关于财产 , 双方均确认同居期间财产为共同购置的大众牌汽车一辆 , 双方一致同意该车归小婷所有 , 并由小婷按照小王的出资比例给付归并款 。
彩礼 , 系男女双方按照民间婚嫁习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对方的财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 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 ,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 该项法律规定系针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则性规定 , 是否返还彩礼、返还多少彩礼应当结合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子女生育情况、给付彩礼的数额、财产的使用情况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认定 。
本案中 , 小王和小婷按照民间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逾十年 , 期间生育了两个儿子 , 形式上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 , 但实质上双方已经构建了长期稳定的家庭关系 , 小王亦未举证证明小婷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存在过错 。 而根据双方的陈述 , 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租赁店面、儿子治病等产生了大额的支出 , 再结合小王给付彩礼的数额 , 以及本市的经济条件、生活成本等因素综合考量 , 法院对小王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法官说法
【彩礼■同居期间付的彩礼,感情破裂后可以要求返还吗?】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小王给付的彩礼56000元是否应当返还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 若婚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 收取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 因此 , 若完全按照该条文规定 , 同居期间彩礼则应一律予以返还 , 但结合本案来看 , 机械适用该条判决则有失公平 。
本案中 , 小王与小婷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但是双方已同居逾十年 , 且生育两个儿子 , 双方实质上已形成了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关系 , 只是欠缺了结婚登记手续 。 此外 , 双方在同居期间又因为家庭事务产生了大额支出 , 小王所给付的彩礼应当已经在家庭支出中支用完毕了 。 综上 , 法院最终判决小婷不返还彩礼 。
若男女间两情相悦 , 并愿意与对方厮守终身 , 则应当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为双方的爱情加一把法律的保护伞 ,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既是对恋爱结果的见证 , 也是对双方合法权利的保护 。 然而 , 目前在农村里 , 同居而不办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仍有所存在 , 故对于彩礼的返还不应当机械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 , 而应分情况而定 。 对于已经长期共同生活的 , 且共同生活期间存在大额家庭开销的 , 综合考虑其彩礼数额和当地消费水平后 , 收取彩礼的一方不应返还;对于未长期共同生活的 , 也基本没有家庭开销的 , 则收取彩礼的一方应当依法返还彩礼 。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许宸 通讯员/沈汉坤 江苏高院 编辑/韩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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