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坠物频发 谁来遏制“从天而降的伤害”( 二 )
2018年1月9日 , 清远市阳山县某手袋厂工人黄某燕在手袋厂4楼上班期间 , 将一捆半成品的手袋从4楼楼梯间直接抛下1楼楼梯口 , 砸到朱某明的颈部 。 经鉴定 , 朱某明四肢瘫痪 , 构成一级伤残 。 朱某明诉至法院 , 要求黄某燕、手袋厂及其经营者陈某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阳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手袋厂、陈某强连带赔偿71.5万元 。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
广东高院表示 , 本案作为严厉打击高空抛物的典型案件 , 有力警醒、教育各单位和员工将高空抛物纳入“安全生产”范畴 , 绝不能为了“走捷径”“图方便”而不顾生产安全 , 对高空抛物行为不得心存半点侥幸 。
关键词:建筑施工的安保义务
违法发包 , 与施工人共同担责
建筑物件坠落致人损害 , 房屋所有人、发包人、施工人 , 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1月10日 , 佛山的聂某在行走中 , 头部被房屋坠落物砸中受伤 。 经鉴定 , 聂某颅脑损伤致左侧面瘫构成八级伤残 , 颅脑损伤致嗅觉功能丧失构成十级伤残 。 涉案房屋为陈某所有 , 案发时房屋正由龙某承建施工 , 龙某没有建筑施工资质 。 聂某诉至法院 , 请求陈某、龙某支付伤残赔偿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47万元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龙某作为施工人员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无过错 , 应对聂某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 陈某作为房屋所有人和工程发包人 , 将加建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关资质和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龙某 , 应对聂某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 酌定龙某、陈某承担责任比例为70%、30% 。 聂某因伤致残 , 精神受到损害 , 龙某、陈某应支付聂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 法院判决龙某支付赔偿款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17.2万元;陈某支付赔偿款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7.4万元 。
“本案警醒发包人、施工人要合法、规范、文明施工 , 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 避免施工过程中发生物件坠落事故 。 ”广东高院在案例评析中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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