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犯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三年 男子抢夺大巴车方向盘
5月15日下午 , 南通市通州区法院借助南通支云庭审系统 , 采用远程视频公开审理了一起乘客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刑事案件 , 被告人张某某因犯危害公共安全罪 , 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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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4日 , 被告人张某某在青岛客运站站外上车 , 搭乘从青岛开往南通海门的长途客车 。 当天下午16时30分许 , 客车行驶到S335省道通州区东大市场路段 , 张某某要求下车 , 但客车工作人员认定张某某上车后未曾支付车费 , 双方发生争执 。
工作人员欲带张某某到海门客运站查看监控 , 并允诺若张某某确实购买了车票 , 将赔礼道歉并送张某某回家 。 张某某不同意 , 坚决要求下车 , 争执过程中 , 张某某突然冲到驾驶室 , 抢夺驾驶员的方向盘 , 在驾乘人员多人劝告、阻拦后仍不松手 , 持续时间40多秒 , 后被他人强行拽离方向盘 。
事发后 , 客车人员报警 , 张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 , 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 法庭上 , 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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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现场: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如不服本判决 , 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 , 择日内通过本院可直接 , 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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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表态:认罪认罚!
【「公共安全」犯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三年 男子抢夺大巴车方向盘】2019年1月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 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 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
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黄元 通州台/张笑月 季俊杰 编辑/胡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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