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发生碰撞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吗?能!
荔枝新闻讯
未发生碰撞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吗?江苏高院5月6日发布的一起案例表明:能!
基本案情
家住邳州市八义集镇的曹唐山是一名泥水匠 , 平时在附近的工地打零工 。 2018年1月27日早上 , 曹唐山像往常一样骑着二轮摩托车回家 , 路上经过省道323才庄路口时 , 没有查看后方是否有直行来车 , 就急忙左转弯驶入交叉路口 。 正在此时 , 包工头李强驾驶一辆大众轿车沿省道323由西向东行驶 , 赶往其承包的工地上班 , 行至才庄路口时 , 突然发现前方一辆二轮摩托车毫无预兆左转从其车前横穿而过 。 李强心中一惊 , 为了避让情急之下向左急打方向盘 , 将车驶入了对向车道 , 撞上对向车道孙威正常驾驶的重型罐式半挂车 , 导致两车严重损坏 , 而李强也因此严重受伤被送医救治 , 后于2018年2月2日抢救无效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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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 , 曹唐山见两车相撞与自己无关 , 自己也没有受伤 , 头也没回骑着摩托车就离开路口了 。 目睹事故发生的半挂车司机孙威赶紧报了警 。 公安机关立刻展开侦查 , 经过调取监控录像 , 发现事发路口没有交通信号灯 , 当时李强是因紧急避让二轮摩托车不得已驶入对向车道 , 导致两车相撞 , 引起事故发生的正是这辆二轮摩托车车主曹唐山 。 曹唐山得知公安民警正在找其调查情况 , 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
经过进一步侦查 , 发现曹唐山没有驾驶资质 , 并且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是逾期未经检验且已注销的车辆 。 邳州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为曹唐山在通过无交通信号灯路口时 , 未观察后方来车 , 未确保安全通过 , 且又无证驾驶已注销机动车 , 据此认定 , 曹唐山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
法院审理
邳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曹唐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 致一人死亡 , 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 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 被告人曹唐山在犯罪后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系自首 , 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 其系过失犯罪 , 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 , 赔偿经济损失 , 取得谅解 , 有悔罪表现 , 经考察适用缓刑 , 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具备社区监管条件 , 依法宣告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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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通常情况下 , 大家认为只有行为人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辆撞到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 , 致使他人死亡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 对事故负责的情况下才构成交通肇事罪 , 如果自己没有发生碰撞或者碰倒他人的事故 , 当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 这其实是一种片面的认识!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 构成交通肇事罪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条规定 ,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 , 应当减速慢行 , 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 ,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 , 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
本案中 , 曹唐山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且已注销的摩托车 , 在穿过交叉路口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 , 未确保安全 , 这一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 曹唐山与该起重大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负事故主要责任 , 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 因此 , 行为人虽未发生碰撞但引起交通事故 , 如果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 负事故主要责任 , 一样可能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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